沧州市安防协会行规行约
(经2016年11月16日理事会全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沧州安防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树立行业良好形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沧州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特制订本行规行约。
第二条 本行规行约在沧州市民政局的直接指导和监督下制订并实施,具有行业普遍指导意义和约束力。我市安防协会所有会员和从事安防行业的企业单位,都应以此为参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自律机制,自觉接受广大用户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本行规行约所称的安防行业主体是:从事与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监控报警及实体防护、安全智能化管理系统的安装维护有关的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 行业道德
第四条 尊崇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企业要以诚信为本,坚决不做坑害用户的事。行业内各公司单位之间要互助互利、平等竞争,团结一致共同发展,对行业中不可避免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要采取互谅互让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
第三章 行规
第五条 以遵纪守法为己任,自觉执行国家政策,重合同、讲信誉,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反对欺诈,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六条 依法经营,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照章纳税, 反对任意抬价或压价等违反物价政策行为。
第七条 不以任何形式抵毁、损害同行企业的信誉和利益,不以非正常手段招揽项目,不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进行商业交易活动。
第八条 自觉遵守和保护本行业知识产权,不制假造假,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九条 向用户提供优质产品服务,杜绝粗质滥造和虚假广告和宣传。
第十条 严格按照工艺、技术、质量标准提供安防产品生产和服务,做好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和环境保护,确保达标排放和环保回收。
第四章 行约
第十一条 安防协会会员和所有安防企业单位,都要自觉履行国家法定义务,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守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安防企业单位和个体组织可自愿加入本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监督并承担其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在市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对会员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对非会员企业进行行业监督并协调行业内部与非会员企业之间的矛盾。协会对违反职业道德、用非正常手段竞标的所有企业,要给予批评或谴责,并与甲方沟通,建议取消其竞标资格。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当前有关政策由协会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为政府决策提供行业发展参考意见,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调节矛盾。
第十五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下,协会依法协助企业开展以质量、安全、环保为重点的管理和咨询评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企业资质考核认定。
第十六条 协会根据市场变化协调行业价格起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第十七条 协会协助企业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询、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论证等项工作,积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行业发展与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十八条 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等方面工作。
第五章 行规行约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要经常检查行业内的行规行约执行情况,对执行好企业单位的要及时予以表彰,广泛宣传,对违反行规行约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
1、情节和影响较轻者协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处理并记录在案;
2、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协会责其限期改正,并在在行业刊物或网站上通报批评并记录在案;
3、情况严重且造成恶劣不良影响和后果、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协会给予其开除会籍的处分,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布。
4、 在对违约单位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协会应书面通知该单位并听取意见和申诉。
第二十条 本行规行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重大事项须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行规行约在执行中如遇有和国家政策法规不符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沧州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本行规行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行规行约经本协会全体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2016年11月16日